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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章 这个,才叫大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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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都的打工人总是那麽的繁忙,地铁挤,公交挤,打车日常堵车。

所以老唐当初订酒店就直接订在了最高法的附近,如果真的着急,走路都能直接到。

不然要真的因为堵车导致迟到,那就丢大人丢大发了。

而在此时,最高法智慧财产权法庭的庭审中,崔正宇再次开始就技术问题进行发言。

这里涉及到的一共有十八个专利,现在就是要证明对方的生产线侵犯到了这些专利。

如果是正常打官司,那就要分别进行对比,就比如这个案子一审二审的时候。

需要把这十八个专利的技术特徵和对方生产线中的特徵进行对比,看是否是相同的。

但现在就好办了,只需要证明这十八个专利属于腾飞公司商业秘密,那就没问题了。

不需要再进行详细对比,因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已经做了认定。

这就是一步一步做案子的好处,关联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就能拿过来用。

要证明也简单,毕竟是腾飞自己拿出去制造的专利,所以证据都没有任何问题。

不过就算这样,庭审依旧花了足足三个多小时近四个小时的时间。

到了最后,整个法庭内,七个法官都有点精疲力竭,杜律师更是口乾舌燥,

看上去各种疲惫。

唯独老唐一脸神采奕奕,有种「我还没发力,你们怎麽就倒下了」的感觉。

很多大案的庭审为什麽要分好多次,就是因为一次审不完,大家都是人,总得吃饭上厕所休息。

一个案子上百份证据,单单是举证质证都得几个小时了。

曾经甚至还有个笑话,某次庭审比较慢,快到中午了,法官有点低血糖,在那里头晕发抖。

原告这边的代理人是个姑娘,包里习惯带着零食。

当时刚好包里有几袋蛋黄派,于是赶紧给法官拿过去吃了,法官吃完后也缓了过来。

结果被告这边的律师不干了,声明说原告代理人当庭行贿,贿赂法官,要举报,要申请法官回避!

法官没辙了,只能休庭,然后重新换了个法官,再次开庭判了被告败诉。

完事之后被告律师给当事人说,这是被法院打击报复·

所以,如果不是搞速裁的法官,那就要身体好,平时开庭能撑住,遇到危险了还可以抢着法槌锤爆对方的狗头。

别管法律怎麽样,在这方面大家都是平等的,被杀就会死,所以不管干什麽,身体都要好。

好在案子终于审的差不多了,审判长宣布休庭,老唐拎着包带上崔正宇往外走。

到了门口,崔正宇犹豫再三开口道:「唐主任,这现在这个案子也快判了,

您说的大活,到底是指什麽方面啊?」

「不瞒您说,我之前也想了很多,但我怎麽想也想不到。」

崔正宇能走到今天,那同样很自信,自己肯定是那种聪明人。

技术搞得好的,智商肯定不会差。

他也看过老唐的视频,大概能猜到对方的「大活」一定是涉及到刑事的。

但自己公司的这个事,怎麽看好像也弄不到刑事上。

同样的,老唐在之前确认当年的法院调查结果,达金这边的杜律师也没有意识到什麽。

并不是说杜律师作为专业律师连这点职业敏感性都没有,归根结底在于在民事诉讼的伪证这方面确实很复杂!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巨大争议,实务界同样有巨大争议。

首先很多人说的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丶鉴定人丶记录人丶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第一句话就能看出来,在刑事诉讼中,这直接就限定了,民事诉讼中不存在伪证罪。

刑法有一个很明确的原则,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这就是杜律师没有多想的原因之一。

至于其他的原因,那就是现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证等等情况真的太多了。

法院网上有法院工作人员专门进行过调查,太多了,所以很多律师甚至连一些法官都习惯了。

发现假的证据,直接排除就行了,处罚不管是罚款还是拘留亦或者是别的什麽,都是麻烦。

所以不是说他们没有敏感性,而是一直以来都没事,所以压根就没把这个当回事。

也因此,崔正宇找不到适合的罪名。

老唐闻言笑了笑道:「崔总工,你这是直接对着法条去确认罪名了啊。」

这是没有系统学过法理学的一个表现,出现一个事,直接对着刑法的规定往上面套。

,这个时候就会有多种结果,其中一种是发现这踏马犯了好多罪啊,绝对得枪毙!

要麽是发现这踏马根本对不上这些罪名,踏马的编刑法的人咋想的,还有那麽多的法学家,怎麽就只有我发现了这巨大的漏洞!

我原来是个法学天才·——

崔正宇闻言不好意思的摸摸头道:「唐主任,我也只是看着玩———·

老唐摆摆手笑道:「没什麽,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这个很正常。」

「不过既然你问了,趁着咱们往回走,我随便给你说说。」

「刑法里涉及诉讼的罪名,有妨害作证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有虚假诉讼罪等等罪名。」

「这些我相信你也都看过了对吧?」

崔正宇再次点头,他把刑法从头到尾都看遍了。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丶威胁丶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这同样是一个比较早的罪名了,因为描述过于模糊被很多法律工作者诟病。

主要是后面那句话:指使他人作伪证。

这个和教唆等等行为存在着混同,所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争议。

但是溯本追源,当初之所以出台这个罪名,是因为当时对于证人的打击报复情况很严重。

所以放在实务中,基本上就是两种情况,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让其他人出庭作伪证。

同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是第三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犯罪的是第三人。

虚假诉讼罪就更明确了,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提起诉讼」才行。

追究的是原告的刑事责任。

所以综合下来你就会发现,这里面缺了一部分内容,如果民事案件中被告在抗辩的时候,重大证据作伪证,怎麽处理。

被告是当事人,当事人自己作伪证,怎麽看好像都不符合上面的那些罪名。

「这些都看过了发现对不上,那就说明刑法中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那咱们就得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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