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7 章 归途(2 / 2)
“那你认为黔首应该如何?”
韩非:“只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即可。”
他认为只教导给人民最基本的法令即可,普及教育对于国家来说有害无益,人民懂得太多,就会生出麻烦,所以治理国家最好的办法,就是愚民。
愚民之法起源于商鞅,《商君书》上写了,黔首们知道的知识多了,就会有自己的思想,那便不好统治了,只有愚蠢的黔首才容易统治。
韩非继承了商君的愚民,弱民思想,并将其发挥到极致。不仅是他,就连李斯,也是这样想的。
姜珂:“关于这件事,咱们两个政见不合,还是不要再谈了,否则影响师门关系。”
韩非表情讪讪,似乎想要说些什么,但最终还是保持沉默,和她告辞,离开了。
姜珂将篝火中的最后一点光亮熄灭,也回到自己的马车里,准备休息了。
她觉得,自己有时挺不可思议的,明知道韩非和自己意见相左,依旧不屈不挠地想要招揽他。
姜珂心想,或许,这就是我妈口中的死犟吧。
她卸下发笄,刚要休息,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在敲击她的马车,掀开帘幕一看,正是图南。
“这么晚了,你怎么来了?”姜珂打开车门,关心道,“外快风大,快进来。”
图南:“长史,我没打扰您休息吧?”
姜珂摇了摇头,图南这才放心进入车厢,借着车里暖黄的烛光,姜珂发现,她的手里也拿着纸笔。
自己是什么先天被采访圣体吗,怎么一个两个的全都来找自己问问题了?
图南恭敬道:“长史,之所以这么晚来打扰您,是有些事情想要询问你。”
姜珂:“什么事?你问吧。”
“但我怕问了之后你生气。”
“你先问,我再酌情生气。”
图南终于鼓足勇气:“您觉得,这次熊乐公子的事情,有什么地方可以让我学习吗?”
姜珂心里思考有什么可教的,是硼砂下油锅,还是见手青刀人啊?思来想去,她总结道:“日中必慧,操刀必割。当你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的时候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幻想,必须当机立断,立刻采取行动。”
然后将整个局面仔细地同她分析一遍。
图南已经记了满满一张纸,又写了新的一张,复盘完毕,姜珂看这眼前这个十五岁的小姑
() 娘,提醒道:“还有一点,图南,你知道为什么整个局里,我能完全保持清醒,丝毫不对熊乐动心吗?”
小姑娘摇了摇头,这也是她很佩服姜珂的一点,熊乐实在是长得太俊俏太温柔了,伪装的还好,所以在这期间,就连她都无数次担心姜珂真的陷进去了。
姜珂认真道:“图南,记住这句话,把权力攥在手里,你会发现周围的人全都爱你。”
但凡有人敢阻了她的功名路,谁来刀谁,绝不手软。
十五岁,现代还在准备中考的年纪,这个时代却已经被权臣姜珂亲自授课,学习政治思想了。
这些内容足够图南消化一段时间,等她离开,姜珂便休息了,忙碌了一天,再加上好久没有赶路了,所以她这一宿睡得很香甜。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像她这样得到安生,兰陵城内,今晚注定是一个不眠夜。
熊乐死于逆旅中,死前曾言之凿凿地说他看到了天神东皇太一,还详细地描述了东皇太一所居之地的风景,据说看到了很多长着翅膀会飞的小人,会发光的树丛,能开口说话的老鼠等各种奇怪的景象。
飧食时,朱英的尸体也被一位恰好归家的行人所发现,他吓得发抖,十分害怕,立刻跑到官府,上报了此事。
官府却说,县令去秦国了,这事要过一阵子才能处理。
春申君知道这件事的时候气得两眼一黑,直接晕了过去,等他醒来时,看着自己谋士的死讯,熊乐的死讯,还有整个楚国内流传得沸沸扬扬的有关楚王的谣言。
三个队友全部遭殃,唯有自己一人置身事外,这大王还不得往死里猜忌我啊。
春申君恨此时自己清醒的状态,这还不如昏过去呢,至少昏迷的时候就不用面对这些破事了。
姜珂的车队第二天按照来时的路线继续赶路,一路顺利,很快出了楚国边界,进入秦国。
秦国境内,姜珂带着荀子仔细参观了秦国现在的各种高产作物,土豆,番薯,玉米等,并详细地讲解了这些作物的产量,特征等,让他从各个方面领略了秦国和别的国家的不同。
看得荀子心里感慨万千,他没想到,居然是秦国这个被世人称为虎狼之国的国家率先实现孟子心中的理想社会。
看到姜珂如此悠闲的模样,有人倒是先替她担心了。
章愍道:“姜长史,您这一路归来,可曾想过该如何对大王解释?”
“解释什么?”
“解释兰陵时的那些谣言啊。”
世上除了姜珂,没有人知道熊乐的真实死因,大家都以为是天神在召唤他,他就跟着去了。
他的死和姜珂没有一点关系。
所以,即使姜珂如此干净利落地刀了朱英并从兰陵离开,她和熊乐的绯闻也还是没有消失,并隐约有愈演愈烈的驾驶。
毕竟be的爱情远比he的爱情更好磕,更有看点。
姜珂笑道:“大王不会猜忌我的。”
关于这件事,她十分笃定,不仅是因为她和嬴政这么多年的情谊,还有另外一个原因……
章愍:“就算大王信任您,那朝中某些官员也会抓住此事念念不放,并借此机会大做文章,您还是想想办法吧。”
他这副苦口婆心的模样,就差直接明说你可长点心吧,你的政敌可能要搞你了。
姜珂依旧不慌:“章郎卫莫慌,此事我早已想好对策。”
归秦后,那些所有的流言蜚语都会自动被扫清,她将成为大秦的功臣。
虽然她本来也是功臣。!
↑返回顶部↑